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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從業資格證

律師執業資格證就是律師資格證,也就是現在通過司法考試取得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律師執業資格證從1986年開始,2002年截止。2002年後,該證書由法律職業資格證(即國家司法考試取得的證書)代替。

法律職業資格證不只是律師、法官、檢察官、公證員需要通過該考試,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顧問、法律類仲裁員也需要參加並通過考試。

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壹)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五)品行良好。

取得律師資格證或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合格證書的律師執業申請人,經受理申請的部門受理、審查後,作出準予執業的決定,會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執業資格證書。

律師執業資格證是指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例如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的合法憑證。

律師資格,是指從事律師業務者必須具備的形式條件,即持有律師資格證書(2002年前)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2002年後)。取得任壹證書視為獲得律師資格或律師職業資格、律師從業資格。

法律依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第二條

國家司法考試為國家統壹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申請律師執業和擔任公證員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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