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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向公安局取證有哪些程序?

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條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沒有提交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申請調取。

因此,根據法律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其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所以在偵查階段沒有調查取證權。

如果能給出詳細的信息,可以給出更詳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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