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律師精通包括刑法在內的實體法、程序法在內的法律法規,具有對案件如何進行調查的能力,不僅如此,律師還養成了從法律角度進行思考的習慣,能夠把眼前的具體案件與法規範恰當地聯系起來,通過法律推理提出具有壹定客觀性和說服力的主張,並及時提示給法院。
第二,律師在其擁有的法律法規知識和法律推理能力基礎上,還能夠根據具體案件對有利於自身委托人的論點和證據材料加以組織並以邏輯嚴密完整的樣式來展開辯論,而且這樣的辯論在不壹定與律師個人所持有的信條或好惡有直接聯系。
第三,律師熟悉法律實務尤其是其中關於訴訟的實際事務。做壹個好的律師,往往經過反復處理大量的案件而逐漸領會掌握了種種程序上的技術,這不單是個知識的問題,還包括經驗和技巧。這顯然是當事人所不具備的。
第四,從與案件或糾紛本身的關聯來說,當事人本人是直接的利害關系者,往往只能站在自己主觀的立場上來對待訴訟,而律師則因案件本質上屬於他人的問題,能夠保持壹定距離,較客觀冷靜地把握情況。
第五,律師作為從事專門職業的人員,接受職業團體特殊的倫理規範制約。雖然他與法官同屬從事法律專門職業,但律師畢竟不是司法機關的附屬部分。他以壹種中間的獨立的立場參與訴訟。
律師對於刑事案件的影響很難具體評斷,但是律師存在的價值,壹定是以當事人的利益出發,爭取最大化為當事人謀取有利條件與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