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幹期限的規定》第壹條規定,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案件,壹般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辦結;非訴執行案件壹般應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辦結。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執行期限,應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延長執行期限的申請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法院執行程序:
(1)審核備案。人民法院收到執行申請和有關法律文書後,應當審查執行申請是否合法、適當。
(二)履行通知。人民法院決定強制執行義務人時,應當先通知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自動履行法定義務,否則予以強制執行。
(3)準備強制執行。
(4)執行。應當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和執法依據;執行完畢後,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