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調查是針對當事人或者證人對案件事實本身的壹種調查取證,因此如果是針對當事人的調查筆錄則屬於證據上的當事人陳述;如果是針對證人進行,則屬於證據上的證人證言。但需要強調的是,律師針對證人所做的調查筆錄,該證人還是需要出庭作證,其證言方為有效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