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中的回避制度是為了保證審判的公正性,嚴格限制案件參與人的身份。審判人員、檢察人員、案件調查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者近親屬,參與過本案,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 * *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人。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