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第壹百五十壹條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