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責令改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對當事人的投訴應當及時調查。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認為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向上級司法行政部門提出處罰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