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代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案件,可以以訴訟標的額為基礎,在收取3000-10000元基礎費的基礎上,累計收費可以根據爭議標的額進行分段:
5萬元以下(含5萬元):免費。
5萬-65438+萬元(含65438+萬元):10%
65438+百萬-50萬元(含50萬元):8%
50萬-654.38+0萬元(含654.38+0萬元):6%
超過100萬:4%
法律依據:《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允許律師從事以下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