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三條:律師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律師收費管理辦法》第九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時,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花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度;
(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的社會聲譽和工作水平。
《律師收費管理辦法》第十條: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律師收費可以實行計件收費、按標額比例收費、按時間收費。計件工資壹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按中標金額的比例收費適用於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時間收費適用於所有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