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機構的權利
教育機構依法行使下列權利:依照章程自主管理、組織和實施教育教學活動,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管理受教育者的身份,實施獎勵或者處分,向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聘任教師和其他從業人員,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管理和使用自有設施和經費,拒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幹涉,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教育機構的義務
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和其他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以適當方式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和其他相關信息提供便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公開收費項目,依法接受監督。
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受教育者的權利
受教育者依法享有入學、升學和就業的平等權利。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就業、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