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律師承辦業務,應當告知委托人辦理委托事項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作出不當承諾。
律師承辦業務時,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辦理委托事項的進展情況;需要變更委托事項和權限的,應當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權。
律師接受委托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為其辯護或代理。但是,如果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律師有權拒絕為其辯護或者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