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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回避規則與利益沖突規則的區別

律師回避制度是出現下列情況1、接受民事訴訟、仲裁案件壹方當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師是該案件中對方當事人的近親屬的。2、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師是該案件被害人的近親屬的。3、同壹律師事務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訴訟案件或者非訴訟業務當事人的對方當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業務的。

利益沖突是指不同利益主體基於不同需要在爭取利益的過程中所產生的利益糾紛和利益爭奪的壹種對抗性的互動過程。這種矛盾狀態只有借助利益主體間的關系才能真正形成並通過社會實踐活動不斷得到解決。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執業行為規範》第四十八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利益沖突審查制度。律師事務所在接受委托之前,應當進行利益沖突審查並作出是否接受委托決定。

第四十九條辦理委托事務的律師與委托人之間存在利害關系或利益沖突的,不得承辦該業務並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第五十二條委托人知情並簽署知情同意書以示豁免的,承辦律師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應對各自委托人的案件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將與案件有關的信息披露給相對人的承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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