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律師費的正規化,法官慢慢不把律師當回事,甚至出現了開除律師出庭的情況。慢慢的,律師和法官達成了默契,律師參與了刑事訴訟,他的出席沒有貢獻。
原告和被告委托律師打民事訴訟,律師將是他們自己的。壹般情況下,律師是不會收對方紅包的,可能存在忽悠當事人(以協調關系為借口),收取額外費用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