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律師法》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規定,看守所發現律師違規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罪犯,應及時向司法行政機關通報。司法行政機關查證屬實後,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分別給予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停業整頓和吊銷執業執照的處罰。具體到此類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向其帶煙帶錢帶家屬、提供通訊設備的違規律師,最高可處以停業整頓壹年的處罰;情節嚴重者,將吊銷職業執照,終身不得從事律師執業。
法律依據: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律師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律師“在同壹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違法行為:
(壹)在同壹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中同時為有利益沖突的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關法律服務的;
(二)在同壹刑事案件中同時為被告人和被害人擔任辯護人、代理人,或者同時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擔任辯護人的;
(三)擔任法律顧問期間,為與顧問單位有利益沖突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
(四)曾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以代理人、辯護人的身份承辦原任職法院、檢察院辦理過的案件的;
(五)曾經擔任仲裁員或者仍在擔任仲裁員的律師,以代理人身份承辦本人原任職或者現任職的仲裁機構辦理的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