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職業本身就是應社會主體維護自身權益的需要而產生的。保護委托人的權益是律師職業的直接事業,律師制度的直接功能也應該是維護委托人的權益。
律師運用社會主體所不具備的法律知識和法律思維,將社會主體的權利或利益及其所依據的客觀事實納入法律框架,轉化為訴訟請求和法律事實,使這些實體請求和事實進入法律空間,成為法律問題,進而與法官、檢察官或對方律師實現信息溝通和交流,獲得法律的認可和保護。
擴展數據:
我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了律師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內容和範圍:
(a)擔任法律顧問;
(二)擔任訴訟代理人;
(三)擔任刑事辯護人的;
(四)擔任非訴訟代理人,參加調解和仲裁;
(五)解答法律咨詢、撰寫法律文書等。,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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