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不將案卷交給犯罪嫌疑人家屬查閱、復制,防止泄露案卷材料和其他依法不應公開的信息。
二、不向當事人寄送信件、物品、香煙。
三、認真傳達信息,不為當事人提供案件線索,特別是揭發犯罪的立功線索。
第四,不允許犯罪嫌疑人用自己的手機打電話。
五、不得與當事人串通,毀滅、偽造或者轉移證據;* * *同壹罪名,不能直接告訴當事人其他被告人說了什麽。
第六,禁止疏通關系,要有被監視感。
七、謹慎預測案件,對案件前景有所保留,不能承諾案件結果。
八、耐心聽取當事人陳述,給予安慰和引導,不能被帶進溝裏而失去獨立判斷。
9.不要直接詢問當事人是否實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為,也不要讓當事人描述案件的細節。
十、不能直接教當事人怎麽說。
註意事項:
1.在去開會之前,我們應該做好充分的準備。去開會前要進壹步檢查委托手續是否完備,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正式會議函是否收到並填寫妥當,陪同人員(協辦人員)是否持有執業律師證或見習律師證、律師助理證,如果本次會議的重要內容較多,還要列出提綱。
2.每次例會後,承辦律師都要對會議期間獲得的當事人(被告人)陳述進行研究,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線索和案件線索進行認真分析。該取證的,申請取證的,都要及時申請,因為只有“證據”才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