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律師參與刑事訴訟辦案規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持以下手續:
(壹) 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專用證明;
(二) 律師本人的律師執業證;
(三) 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第二十七條 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征詢其對所聘請律師的意見。如表示同意讓其在聘請律師的《授權委托書》上簽字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