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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需要什麽手續

《律師參與刑事訴訟辦案規範》規定:

第二十六條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持以下手續:

(壹)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專用證明;

(二)律師本人的律師執業證;

(三)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第二十七條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征詢其對所聘請律師的意見。如表示同意讓其在聘請律師的《授權委托書》上簽字確認。

在偵查階段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所需要的相關證件及手續

1.律師執業證及律師執業證復印件;

2.授權委托書;

3.律師事務所出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4.律師事務所出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

其中,1-3是律師向辦案機關所出具的材料;1、2、4是律師向看守部門所出具的材料,此外律師在向偵查機關出具1-3之後,偵查機關會出具壹份“關於會見的公函”,此函律師應同1、2、4壹起向看守部門提交。

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還應向看守部門提交辦案機關出具的《批準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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