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參與刑事訴訟辦案規範》規定: 第二十六條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持以下手續: (壹)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專用證明; (二)律師本人的律師執業證; (三)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第二十七條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征詢其對所聘請律師的意見。如表示同意讓其在聘請律師的《授權委托書》上簽字確認。 在偵查階段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所需要的相關證件及手續 1.律師執業證及律師執業證復印件; 2.授權委托書; 3.律師事務所出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4.律師事務所出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 其中,1-3是律師向辦案機關所出具的材料;1、2、4是律師向看守部門所出具的材料,此外律師在向偵查機關出具1-3之後,偵查機關會出具壹份“關於會見的公函”,此函律師應同1、2、4壹起向看守部門提交。 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還應向看守部門提交辦案機關出具的《批準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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