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辦案以書面審查為主,能逮捕的不逮捕,能起訴的不起訴。疫情防控期間,應當以書面審查案卷為主要方式,盡量避免訊問犯罪嫌疑人、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以及聽取辯護律師意見。電話或視頻可以用來減少人流、聚集和會議。各地檢察機關要加強與公安機關的溝通協調,盡快建立防疫期間辦案工作機制。對犯罪嫌疑人不予訊問的,可以通過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或者看守所送達犯罪嫌疑人意見,書面聽取其意見。犯罪嫌疑人填寫並簽字後,可以及時收回附帶的復習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及時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上一篇:佛山地區十大律師下一篇:廣州哪個刑事律師好?廣州哪個刑事辯護律師好?最好?比較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