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授權委托書;
2、律師事務所公函;
3、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
4、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5、戶口本或結婚證或親屬關系證明;
6、律師執業證。
律師會見在押罪犯,不得有下列行為:
1、傳遞違禁物品;
2、私自為在押罪犯傳遞書信、錢物;
3、將通訊工具提供給在押罪犯使用;
4、未經監獄和在押罪犯同意對會見進行錄音、錄像和拍照;
5、實施與受委托職責無關的行為;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妨礙監獄管理秩序的行為。
綜上所述,律師去看守所裏探視服刑人員,需要提供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公函,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律師的執業資格證。探視權是壹種單純的權力,具有單向性的特點,受壹定的限制。
法律依據:
《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第二十六條
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攜帶以下證明、文件:
(壹)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專用介紹信;
(二)律師本人的律師執業證;
(三)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