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律師在監獄會見囚犯的規定
第壹條為了依法保障律師和在押罪犯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監獄應當依法保障律師會見罪犯的權利。律師會見罪犯應當遵守監獄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監獄應當公布律師會見的預約方式,為律師會見提供便利。律師應該在監獄會見囚犯。監獄應當合理安排律師會見場所,方便律師會見和閱卷。
第十二條律師會見罪犯,認為監獄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執業權利的,可以向監獄或者其上級主管機關投訴,也可以向其所在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維護其執業權利。緊急情況下,可以向事件發生地司法行政機關申請維護執業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