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三條* * *自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有權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有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