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例中提到的律師,明顯屬於接受委托後,無正當理由,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不按時出庭參加訴訟的行為。根據《律師法》第四十八條 規定,律師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
(壹)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接受委托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後,無正當理由,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不按時出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的;
(四)泄露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也就是說,該案例的當事人可以向本地的司法局進行舉報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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