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規則三。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自己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款規定的,應當提起自訴案件審理:
(壹)有義務執行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申請執行人人身、財產權利,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申請執行人已提出申訴,但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追究有執行義務人的刑事責任的。
第四條?本解釋第三條規定的自訴案件,應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宣判前,自訴人可以與被告人和解,也可以撤回自訴。
第五條?拒不執行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壹般由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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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鳳縣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