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決定。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律師應當對其委托人和他人在執業活動中不願意披露的有關情況和信息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他人正在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本決定自2013 10 1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