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實出庭人員身份;
2.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3.宣布開庭,進行法庭調查;
4.原告陳述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5.被告的辯護;
6.原告提供證據,並說明證據的名稱、內容和證明力;
7.被告就原告提供的證據談質證意見;
8.被告舉證,並說明證據的名稱、內容和證明力;
9.原告就被告提供的證據談質證意見;
10,法官總結案件爭議焦點,並針對此焦點向雙方當事人提問,還原案件基本事實;
165438+
12法院調解階段;
13雙方進行最後陳述,宣讀筆錄並簽名,休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壹條。
法庭調查按以下順序進行:
(a)各方的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閱讀勘驗筆錄。
第壹百四十二條當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證據。
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和勘驗人提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調查、鑒定、檢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