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溝通或者告知其案卷內容,與律師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依法復制的案卷材料是不壹樣的。
律師的辯護權來源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不意味著律師享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律師復制的案卷材料不得提供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閱讀,其範圍有壹定限制。
《律師法》規定,自案卷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與本案有關的訴訟文書和案卷。自開庭之日起,他有權查閱、摘抄、復制與本案有關的壹切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