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接受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的委托,擔任辯護人;
(三)接受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接受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擔任訴訟代理人;
(四)接受刑事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委托,接受刑事判決、裁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案外人的委托,代理申訴案件;
(五)接受被不起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委托,代為申訴、控告;
(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作出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後,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委托,代為申請復議或者起訴;
(七)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委托,在沒收違法所得程序中擔任訴訟代理人;
(八)接受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委托,擔任強制醫療訴訟的訴訟代理人;在復議程序中,接受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委托,擔任訴訟代理人;
(9)其他刑事訴訟中的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