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的工作包括:
1.接受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2、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等。
法官的工作內容:
(壹)依法參加合議庭審理或者單獨審理案件;
(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案件審理是指法官依照法律的規定,通過對案件的審理,查明案件事實,適用法律,作出判決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