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五條負責轄區內的勞動能力初次鑒定和復查。對初次鑒定或再次鑒定的結論不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再次鑒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條,是指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判斷,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司法鑒定程序是指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的方式、步驟和相關規則的總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