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密封和啟封。封存的病歷可以復印,由醫療機構保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五條* *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病歷、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和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