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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可以隨意使用技術偵查嗎?哪個部門可以使用技術調查?

第壹,律師無權使用技術偵查手段。技術偵查措施是指偵查機關為了偵查特定的犯罪行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審批後采取的壹種特定的技術手段。技術偵查行為是運用技術偵查措施的偵查行為。通常包括電子監聽、電話監聽、電子監控、秘密拍照、錄像、郵件檢查等秘密技術手段。

二、可以行使技術偵查措施的主體是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8條規定,公安機關立案後,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程序,可以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采取技術偵查措施。人民檢察院立案後,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程序,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移交有關機關執行。追捕在逃的被通緝或者被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批準,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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