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可以向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證據,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可以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有關材料。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或者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