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委托律師時會簽訂刑事辯護協議,這種協議的內容基本是模塊化的,經常使用,不固定。協議由律師事務所提供,當然不會有刑事案件中的風險代理內容。所以律師在招攬案源時的私下承諾,在書面協議中往往是沒有回應的。除非當事人在協商過程中通過音頻或視頻取證,否則律師當時如何承諾只是壹句空話,沒有實質性的證據支持,在法律上無法認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