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情況而定:
第壹,為當事人捏造事實、提供虛假證據的律師,主觀上是明知的,在為當事人隱瞞實際情況時積極作為,就要承擔責任;
第二,律師主觀上沒有惡意,在為當事人隱瞞實際情況時沒有采取任何積極的行動,所以不會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第306條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改變對事實的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或者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不準確,不是故意偽造的,不屬於偽造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