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之前。實行律師資格和律師職務同壹制度1988後,實行律師資格和律師職務分離制度。融資活動法律服務:根據企業實際情況,為企業設計不同的融資方案,如項目融資、債權融資、股權融資、債權融資等;引進國際國內投資或信貸機構,為企業提供更多融資渠道;從融資角度對項目進行綜合評價,制定融資策略和融資計劃;協助撰寫個性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商業計劃書、投資建議書等。根據投資者和融資者雙方的實際情況;施工前階段、設計階段和施工階段的監理。協助完善政府的申請、登記、審批和備案程序。其他相關配套服務企業改制、債務回收、資產重組、債務重組、融資、稅收籌劃、組織專家論證、重大經濟訴訟等。企業信用調查;
公司股票和債券的境內外發行和上市(包括增資發行和上市);投資基金的設立和投資基金的投資與上市;上市公司收購與反收購;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證券律師的其他業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