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壹條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指派律師事務所安排律師或者自行安排工作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根據其他社會組織的要求,也可以安排其下屬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對於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確定的承辦人員名單回復指定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條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在提供法律援助時不得收取任何財物。
同時,根據《律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律師、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