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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免費打官司的條款。

律師免費打官司,嚴格意義上應該叫“法律援助”。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10日前將《辯護通知書》和起訴書或者判決書副本送達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人民法院不在其審判地的,可以向審判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發送指定辯護通知書和起訴書副本或者判決書副本。

第二十壹條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指派律師事務所安排律師或者自行安排工作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根據其他社會組織的要求,也可以安排其下屬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對於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確定的承辦人員名單回復指定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條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在提供法律援助時不得收取任何財物。

同時,根據《律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律師、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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