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我國律師界(包括學術界)也普遍認同:“對於在行使職務時被信賴告知或者所知悉的事項,律師應該享有拒絕作證的權利”。
我個人也認為“保密”是律師在執業過程中最基本、最重要的職業道德之壹,唯有此,方能使得律師行業(作為壹個職業)取得當事人的信任和尊重。
但可惜的是,我國的法律並未明文賦予律師“拒絕作證的權利”,反倒在《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針對此情況(其實不限於此,再比如我國的《刑訴法》中由於律師在偵查階段無權介入,導致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及犯罪嫌疑人沒有真正的“拒絕提供不利於自己的證言”權利,等等等等),律師界包括學術界都在積極建言,要求相關立法部門能盡快考慮修訂。
期待真正法治的到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