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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能否將其在辯護過程中所發現的有關其委托人的其他犯罪事實向偵查機關告發

我國《律師法》明確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且我國律師界(包括學術界)也普遍認同:“對於在行使職務時被信賴告知或者所知悉的事項,律師應該享有拒絕作證的權利”。

我個人也認為“保密”是律師在執業過程中最基本、最重要的職業道德之壹,唯有此,方能使得律師行業(作為壹個職業)取得當事人的信任和尊重。

但可惜的是,我國的法律並未明文賦予律師“拒絕作證的權利”,反倒在《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針對此情況(其實不限於此,再比如我國的《刑訴法》中由於律師在偵查階段無權介入,導致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及犯罪嫌疑人沒有真正的“拒絕提供不利於自己的證言”權利,等等等等),律師界包括學術界都在積極建言,要求相關立法部門能盡快考慮修訂。

期待真正法治的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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