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的根據有:《律師法》第34條規定“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根據妳提供的信息,已移交至檢察院,應該是案件進入了審查起訴階段,因此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犯罪嫌疑人的筆錄、口供。根據實際情況,律師壹般是去檢察院對筆錄、口供等與案件有關的材料進行復印,回來整理後,擬制答辯意見。檢察院復印大致是1元至2元每張A4紙,因此如果材料多的話,復印幾百塊是很正常的,裏面的貓膩不好講。
具體的操作有:律師根據與當事人(即本案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書,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檢察院提出“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的申請。檢察院壹般都很樂意批準的,壹方面是《律師法》賦予律師的權利,另壹方面也無形中增加了書記員的灰色收入(本不該講,其實這點錢在他們那層不算什麽)。當然,妳要充分相信律師的能力,律師都是跟公、檢、法關系很良好的,這個請妳放心,只要跟律師所在的律師所簽訂了委托代理協議,律師會很好的幫妳處理這些法律問題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使妳滿意,如果還有什麽不明白或不清楚,隨時可以問我,樂意為妳效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