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五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責令改正;對當事人的投訴應當及時調查。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認為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向上級司法行政部門提出處罰建議。
第五十三條受到停止執業處罰六個月以上的律師,處罰期限未滿三年以上的,不得成為合夥人。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人,除非是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不得擔任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
第五十四條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律師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