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能性很大,否則律師不會提交申請取保候審的材料。取保候審是壹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責令未被逮捕或者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隨時可用,不被羈押或者暫予釋放的壹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處理。在案情不嚴重的情況下,嫌疑人被拘留後,首先要考慮的,也是最值得做的,就是取保候審。只要嫌疑人沒被拘留,家屬不著急,可以慢慢走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交通、住宿、膳食等費用。證人履行作證義務所發生的費用,應當給予補貼。證人作證補貼列入司法機關運行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工作單位不得變相扣減其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六十九條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與本案無牽連;(二)有履行擔保義務的能力;(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四)有固定住所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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