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可攜帶壹至二名律師助理人員協助閱卷。《關於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辦法》第十五條,辯護律師提出閱卷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當時安排辯護律師閱卷,無法當時安排的,應當向辯護律師說明原因並在無法閱卷的事由消除後三個工作日以內安排閱卷,不得限制辯護律師合理的閱卷次數和時間。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立閱卷預約平臺,推行電子化閱卷,允許刻錄、下載材料。辯護律師復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只收取工本費。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復制案卷材料的費用予以免收或者減收。 辯護律師可以帶壹至二名律師助理協助閱卷,人民法院應當核實律師助理的身份。律師發現案卷材料不完整、不清晰等情況時,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安排核對、補充。《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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