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業性。雖然近親屬可以直接提交取保候審申請,其它親屬可以以非律師身份擔任辯護人並提交取保候審申請,但是很少有親屬具備相當的法律素養和專業刑事辯護的經驗。不專業的意見不僅不能提高取保候審的概率,還會錯失此次取保候審的機會,因為公安機關壹旦做出不予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之後,批捕之前就沒有機會辦理取保候審;
2、對案件的熟悉程度。雖然這個階段還沒有形成完整的卷宗材料,但是律師可以前往看守所見嫌疑人,然而非律師辯護人在這個階段是不能前往看守所會見的。通過會見不僅僅能從嫌疑人角度了解真實的情況,還能夠通過公安訊問時的提問推斷公安偵查方向。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取保候審的條件與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