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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獲取證據的法律依據

律師獲取證據的法律依據是《律師法》第三十五條。

根據《律師法》第三十五條,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件需要,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應當依法保障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

第三十七條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和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律師參與訴訟活動涉嫌犯罪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律師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偵查機關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律師的家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 * *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件需要,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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