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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全權權限包括哪些?

律師的全部權限包括:

1,承認代表部分或全部債權;

2.放棄、變更或者增加代表的訴訟請求;

3.代表他人和解;

4.代表他人提出反訴;

5.提出或申請撤回申訴。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2、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3.依法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4.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5.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6.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7.回答法律咨詢,撰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件。

綜上所述,如果當事人在委托書中沒有明確代理人在執行程序中的代理權和具體代理事項,代理人的代理權僅限於壹審或二審程序,在執行程序中沒有代理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壹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的規定、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自己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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