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直接雙向核實。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的供述和辯解,辯護律師可以將其中相關證據材料另行復印(單獨挑出)或者摘抄後,采用直接書面的方式交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看、核對,且雙方對該部分的事實與證據存在疑問的地方,可以進行相互提問和溝通交流。
三是間接單向核實。對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及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不宜直接將上述證據材料交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看、核對,而穩妥的做法是辯護律師根據自己掌握的案件事實與證據情況,對其中尚有疑問的地方,通過提問的方式向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間接核實、甄別,或者選就其中部分相關內容通過朗讀的方式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聽取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