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這是法律關於壹般民事案件舉證責任的規定,即“誰主張、誰舉證”,這壹規定對當事人的舉證能力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實踐中,很多當事人因訴訟需到壹些國家機關或者銀行、企業調取證據時,這些部門往往以調取的信息涉密為由不予提供。而通過法院簽發律師調查令,由於持調查令是代表法院在調取證據;
2、當壹些法定的原因出現導致當事人無法收集證據時,法官會依職權或者依照當事人的申請調查取證。這樣的方式會使法官提前接觸證據,導致法官心證過早形成,法官居中裁判的中立性遭受質疑。而通過簽發律師調查令的方式,由律師持調查令調查取證,則可以避免上述沖突的出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