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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申請取保候審的流程是什麽

律師接受委托辦理取保候審主要有兩種方式,不同方式有不同的流程。第壹種是在拘留期間撰寫《取保候審申請書》向公安機關提出。第二種是在逮捕決定作出之前向檢察院提出。這種情況下,律師將會撰寫《不予批準逮捕法律意見書》,附上相應證據材料提交到檢察院並和工作人員溝通。司法實踐中,第壹種方式的意義並不大,因為出於工作職責和所處角度的不同,公安機關拘留後再自行釋放的可能性不大,相反應采用第二種方式。第二種方式中,如果檢察院不批準逮捕嫌疑人,公安機關就必須釋放,就達到取保候審的效果,並且成功率會更高,司法實踐中絕大部分取保候審都出自這種方式,需充分重視和運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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