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
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擴展數據:
壹、律師閱卷的條件
1.接受案件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者近親屬的委托或者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手續完備的。
2.具有執業律師資格,不存在執業禁止或者按照規定不宜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其他情形。
3.我們看到的是我院已經正式受理並移送公訴部門的公訴案件。
4.是委托或指定的律師來看報。
二。提交材料
(1)法律援助委托書或公函
(二)律師執業證書
(三)律師事務所證明
參考資料:
文成縣人民檢察院-律師去檢察院閱卷。